实施主体 | 信发街道办事处 | 承办机构 | 民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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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37071103200101 | 实施编码 | 1137152300433160875370711032001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2 | |
事项版本 | 12409.0 | 事项状态 | |
服务对象 | 1 | 通办范围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0 | 办理形式 | 2,1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0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1 | 送达方式 | |
行使层级 | 5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1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2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法定时限 | 承诺期限 | ||
是否收费 | 0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办理方式 | 1 | 办理结果类型 | 30 |
办理结果名称 |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办理结果告知书 | ||
网办深度 | 4 | ||
本事项支持 | 1,2,3,4,5,6,7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中心街1705号信发街道便民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1-8号窗口 咨询电话:0635-4267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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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中心街1705号信发街道便民服务中心1楼投诉受理1号窗口 投诉电话:0635-1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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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中心街1705号信发街道便民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1-8号窗口 窗口名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中心街1705号信发街道便民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1-8号窗口 窗口编号:综合受理1-8号窗口 受理时间: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鲁政办发〔2022〕12号 | (七)建立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依申请救助机制。对因病致贫重病患者通过申请方式实行医疗救助,具体认定办法由省民政厅会同省医保局等相关部门确定。对经认定符合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待遇条件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超过统筹区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以上的部分,按不低于6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不高于低保对象。个人负担费用可追溯至自申请之月前12个月,一次身份认定享受一个医疗年度救助待遇和救助限额,一个年度内不得重复申请。具体标准由各市根据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情况科学确定。 | 查看原文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 | 国务院办公厅 | 国办发〔2021〕42号 | (一)及时精准确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按规定给予救助。对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根据实际给予一定救助。综合考虑家庭经济状况、医疗费用支出、医疗保险支付等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会同医疗保障等相关部门合理确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条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上述救助对象类别给予相应救助。 | 查看原文 |
《山东省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办法(试行)》 |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 鲁民〔2023〕16号 | 第四条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和医保部门协同配合,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救助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办理程序承接县(市、区)按程序委托的审核确认权限,承担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申请的受理、审核、确认等工作,县级民政、医保部门加强监督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申请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应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等救助范围,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患者本人在我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超过当地上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收入扣除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之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月标准的2倍,且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三)家庭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相关规定。 | 查看原文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 | 国务院办公厅 | 国办发〔2021〕42号 | (一)及时精准确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按规定给予救助。对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根据实际给予一定救助。综合考虑家庭经济状况、医疗费用支出、医疗保险支付等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会同医疗保障等相关部门合理确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条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上述救助对象类别给予相应救助。 | 查看原文 |
《山东省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办法(试行)》 |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 鲁民〔2023〕16号 | 第四条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和医保部门协同配合,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救助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办理程序承接县(市、区)按程序委托的审核确认权限,承担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申请的受理、审核、确认等工作,县级民政、医保部门加强监督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申请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应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等救助范围,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患者本人在我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超过当地上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收入扣除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之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月标准的2倍,且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三)家庭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相关规定。 | 查看原文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鲁政办发〔2022〕12号 | (七)建立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依申请救助机制。对因病致贫重病患者通过申请方式实行医疗救助,具体认定办法由省民政厅会同省医保局等相关部门确定。对经认定符合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待遇条件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超过统筹区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以上的部分,按不低于6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不高于低保对象。个人负担费用可追溯至自申请之月前12个月,一次身份认定享受一个医疗年度救助待遇和救助限额,一个年度内不得重复申请。具体标准由各市根据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情况科学确定。 | 查看原文 |
《山东省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办法(试行)》 |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 鲁民〔2023〕16号 |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医保、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救助和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医疗救助基金监督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可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 查看原文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居民身份证 | 3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公安部门制发的身份证 |
居民户口薄 | 3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公安部门制发的户口簿 |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申请审核确认表 | 1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在乡镇(街道)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服务窗口获取或是在政务服务网站下载 |
患者出院记录(出院小结、病历首页) | 3 | 1 份 | 1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申请人在就医医院获取患者出院记录 |
医疗费用发票 | 3 | 5 份 | 1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申请人在就医医院获取医疗费用发票 |
结算单据 | 3 | 1 份 | 1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申请人就医医院开具的结算单据 |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 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