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 信发街道办事处 | 承办机构 | 本事项无承办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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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37201491400301 | 实施编码 | 1137152300433160875372014914003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2 | |
事项版本 | 12408.0 | 事项状态 | |
服务对象 | 1 | 通办范围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1 | 办理形式 | 1,2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0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1 | 送达方式 | |
行使层级 | 5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1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2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法定时限 | 承诺期限 | ||
是否收费 | 0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办理方式 | 1 | 办理结果类型 | 30 |
办理结果名称 | 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信息维护 | ||
网办深度 | 4 | ||
本事项支持 | 1,2,3,4,5,6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中心街1705号信发街道便民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1-8号窗口 咨询电话:0635-4267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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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中心街1705号信发街道便民服务中心1楼投诉受理1号窗口 投诉电话:0635-1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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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中心街1705号信发街道便民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1-8号窗口 窗口名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中心街1705号信发街道便民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1-8号窗口 窗口编号:1-8号窗口 受理时间: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 查看原文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人社部发〔2019〕84号 | 第九条 第一款 参保人员的性别、民族、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参保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县社保机构应允许参保人员本人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或线下服务渠道直接填报最新信息进行变更,无需审核。 第二款 参保人员的姓名、出生日期、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变更时,县社保机构应允许参保人员本人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提出申请,填写新的《登记表》,上传变更后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变更或携带变更后的有效身份证件通过线下服务渠道现场办理变更。 第十条 第一款 县社保机构应通过数据比对等方式,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并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参保人员审核结果。审核通过的,应同时在信息系统中进行确认,留存新的《登记表》、有效身份证件信息资料。 | 查看原文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人社部发〔2019〕84号 | 第九条 第一款 参保人员的性别、民族、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参保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县社保机构应允许参保人员本人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或线下服务渠道直接填报最新信息进行变更,无需审核。 第二款 参保人员的姓名、出生日期、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变更时,县社保机构应允许参保人员本人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提出申请,填写新的《登记表》,上传变更后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变更或携带变更后的有效身份证件通过线下服务渠道现场办理变更。 第十条 第一款 县社保机构应通过数据比对等方式,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并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参保人员审核结果。审核通过的,应同时在信息系统中进行确认,留存新的《登记表》、有效身份证件信息资料。 | 查看原文 |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 法律依据 |